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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人颠倒是非 恶意制造事端逃避债务怎么办

乍听到这样的标题很不解,是不是说被欠钱的反而成了欠钱的,欠钱的反而要等着收回债款?不是,这里面上海清债专家要给广大债权人讲一个新鲜的知识,那就是混同。也是说债务人也是债权人,债权人又是债务人,两者合二为一 的情况下,借贷关系的处理。
  
    根据具体情况会发生这样的关系转换,作为债务关系的双方,由于社会经济需要或者两方合作需要等客观原因,使两个企业合二为一。债务人和债权人两方的企业在合并后就属于了同一家公司,那么债权和债务就会因为同属于合并后的总公司,这个在合同法中是被叫做“混同”的,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债务的清偿,借贷合同自然作废,债权和债务也消灭。

    还有几种情况也属于混同的情况,例如债务人是父亲向儿子借钱后,死亡。那么作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,既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也继承了父亲的债务。自己又是债权人,也是继承了父亲债务的债务人,这种情况借贷合同也会视为无效。

    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融为一体的债务关系,还要考虑到合同中涉及到的别人的利益,在合同法中规定,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时候,是不能将合同终止的。即使两个债务当事人已经亲如一家。

    举个例子大家分析下:红欠蓝十万,黑欠蓝十万,然后红和蓝合并,红不必偿还蓝的十万,但是黑就必须偿还蓝的十万,即使红和蓝成为共同体——红,债务是不能发生混同的。还有票据债权人债务人为同一个人的时候是不能视为混同的,债是合法存在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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